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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脉三降促进医药购销领域合规反腐 完善“黑名单”制度-合规管理中心

促进医药购销领域合规反腐 完善“黑名单”制度-合规管理中心


2007年卫生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俗称的中国医药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制度。随后,一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甚至有的区县也根据《规定》制定了本省市或地区的关于医药领域打击商业贿赂的“黑名单”制度。
1“黑名单”制度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几年时间的专项治理,尤其一些省市也出台了自己的“黑名单”制度,当年对医药企业形成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得到了有效的遏制。2007年,全国卫生系统共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违纪违法案件1001件,涉案金额约3147.40万元。从公开资料查询,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国共有134家医药企业进入了商业贿赂的“黑名单”。
但专项治理以后,有些省市就放松了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打击,一些省市没有按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起“黑名单”制度,2007年前后建立起了“黑名单”制度的省市有的也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到2010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出现了反弹。2010年卫生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已经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省(区、市),要继续完善、规范管理;尚未建立的要在2010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目前来看,各个省已经建立起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各个省市公开的资料显示,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全国共300多家医药企业进入了各个省市的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一批违规企业因此退出了市场。
显然间桐雁夜,“黑名单”制度对打击行业内医药企业商业贿赂起到了威慑作用,对治理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一制度。
2“黑名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在我们走访调查和座谈讨论中,有关企业和有关部门在充分肯定“黑名单”制度同时,也对该制度不足之处提出了意见。主要意见如下。
(1)中央相关部门没有直接参与“黑名单”管理,人们对其重视程度不够
《规定》对商业贿赂实施查处是由各省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卫生部本身并没有统一的“黑名单”管理平台,由于没有中央相关部门的直接参与,地方监管部门的积极性也不高。另外,《规定》的执行额外增加了各省市医疗系统的人力成本,一些省市对黑名单管理并不积极。还有涉及到对本地区企业的保护,各个省市在黑名单执行过程中也大打折扣。
(2)在打击商业贿赂过程中,各个部门缺乏协调
《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要与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合作,收集这些部门对行贿企业的处理情况蝴蝶花吉他谱,然后根据相关部门的查处,把相关涉案企业列入“黑名单”。在履行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时,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对打击商业贿赂难以形成合力和进行有效监督。
(3)《规定》本身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精准打击商业贿赂企业比较困难通脉三降。医药购销领域大量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商通过一级或多级代理商进行销售。一些代理商因为行贿被列入黑名单后,通过关闭企业,然后改头换面后又重新进入行业,继续通过贿赂的方式获得订单药手回春。一些企业通过医院退休人员或者亲属关系进行商业贿赂,生意做成后就自动注销企业库尔德王,这对相关部门查处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很难实现对违规企业的精准打击。
二是有些企业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个人掏钱进行商业贿赂,有的员工则在行贿后通过虚报或谎报费用到公司报销。当这些员工行贿败露后,该员工所在的企业要受到连带处分而被列入黑名单星晨变,企业觉得冤枉了。我们调研发现这种现象往往在大企业中发生,因为大企业通常有着严谨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对员工行为也有非常严格的管理。而出现个别员工行贿的现象则更多是因为员工本人违反诚信承诺,或者刻意规避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是“黑名单”制度各个地方的标准不统一。因为各个省市对卫生部的《规定》理解不一样,出台的标准、执行的细节、文件的用语都不一样,处罚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有的省市在把企业列入黑名单前,会正式通知该企业,在通知到企业后20天内,邢雅晨给企业机会去说明具体情况,避免误伤了企业。有些地方的规定直接把涉事企业列入黑名单,没有给企业留下说明情况的机会,这就容易对企业造成误伤。
3对促进医药购销领域合规反腐的建议
(1)充分肯定有关部门在医药购销领域合规反腐的举措
我国医药购销领域制定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应当充分加以肯定。几年来,除了金融行业在建立合规制度方面走在前面外,医药采购领域是率先采取措施推进合规反腐的领域。令人高兴的是,这一举措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我们应当在肯定这一举措同时,通过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形成完善的反商业贿赂的机制。
(2)加强对反商业贿赂的重视,注重协调和统一执法
第一,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立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的重视,尤其中央层面的监管部门要对黑名单加大重视力度,中央层面的重视能给地方相关部门带来积极性异世医女。
第二,加强对不良行为企业纪录的统一管理。中央可以要求各个地方按季度进行上报黑名单,加强网络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化,建立一个黑名单统一的管理查询平台,并对全国的黑名单企业进行联网并公开。
第三,增强各个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信息的公开。在信息分享方面,要协调各个执法部门主动把医药购销领域的相关案件抄送通知卫生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也要安排专门人手进行信息收集。
(3)完善黑名单制度,精准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第一,统一列入黑名单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认定标准上应该全国统一而不应该由各省市自行掌握。认定标准主要应以司法机构的生效认定为准(例如刑事判决书、或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查询记录),以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为辅助,但前提是明确有据可查,且该依据真实可靠。
第二,全国统一列入黑名单的期限。目前各地执行标准并不统一,有2到5年的不等,有些甚至不提期限。这点也应该属于统一的范围。而根据情节的轻重(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则可以考虑设置不同的期限。
第三,把企业列入黑名单之前应事先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在企业被正式列入黑名单之前,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企业,给予企业合理的时间以进行解释或申诉,类似行政法中的复议程序,以减少误判的可能性。卫生部的现行《规定》中有关于听证的内容但比较笼统徐华凤,各地执行尺度也参差不齐。我们建议:在有关企业(单位)在被录入“行贿黑名单”数据库前,将采用书面方式予以告知;如有异议,可于告知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卫生监管部门提出,后者自受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并据此作出处理。这项告知标准应该在全国各地的反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上统一起来。
第四,区分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由于医疗领域采购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基本上都是法人实体,这也决定了被列入黑名单的都是企业而非个人。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企业无意贿赂而员工擅自违规的情形,这就需要在法规层面对两者进行区分,可以从员工级别、决策参与人、获益人、企业是否知情及是否及时矫正等多个方面考量。确属员工个人自行进行的不法行为,应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规制和处罚,而非直接将雇主企业“连坐”军机处狂妃。
第五,增加免责/抗辩事由选择。国家在打击贿赂腐败的同时应鼓励企业自律,可以借鉴英国《反贿赂法》中“充分程序”的概念,对于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合规体系、并采取了各种可能的行动和计划来避免不当支付发生的企业,在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例如员工承诺书、培训记录、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对企业应当设有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机制。
第六,对处罚进行分级。要使黑名单制度成为遏制、惩戒贿赂的有效手段,还应该有不同的处罚级别,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影响面、是否造成损失、企业配合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等级的处罚,以实现公平公正。除了正式被列入黑名单,还可以有例如“警告训诫”、“留用察看”等措施。
第七,给予企业矫正机会。鼓励企业自律和自我纠正的另一个举措是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并迅速纠正错误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处罚力度吉普赛情人,或者在“观察期”后缩短或提前终止其被禁参与采购的期限。目前“黑名单”制度采取的是一定年限(以2年居多)内禁入这样一刀切的处罚手段,不能很好体现“罪罚相适应”的法制理念。我们建议,除了禁入,还可以尝试对列入“黑名单”企业通过彩虹表罚款达成和解的处罚措施。和解的前提可以是相关企业被追缴非法获利并处罚金,且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比如3-5个月)进行整改,在公司内部建立起防止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一定年限内(如2年内)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汇报整改成果,并保证该期间内企业不再出现商业贿赂事件。
第八罗小贝,对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被处分的企业在规定被禁止采购的期间,没有再进行商业贿赂的,到期就及时从黑名单系统中删除。
(4)鼓励大企业直销经营,引导企业规模化发展
目前,医药行业内企业多、规模小,集中度较低。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现象涉案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而大型企业、外资药企很少有被查处的案例。大型医药企业更注重良好的声誉,注重持续发展,不希望企业因为商业贿赂被列入“黑名单”而导致企业品牌形象受损或者业务下滑。同时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作用促进大型医药企业向规模化发展,提高药品行业集中度。企业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后,就有能力投入更多的资源来进行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注重企业销售人员行为的规范,建立一些制度和程序来避免企业员工商业行贿行为。
鼓励企业采用直销经营模式,通过生产厂商直接与医院对接,这样减少了中间环节。通过直供的方式可以减少药品和医疗设备流通环节的价格加成,避免医药企业的无序竞争和再次公关,从而降低医药企业成本,压缩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暗箱操作的空间,客观上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
(5)出台行业合规指引,加强行业合规自律
充分发挥相关政府部门和医药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在行业内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促进行业合规自律。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制定医药、医疗器械行业合规指引,引导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可借鉴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的经验,出台行业合规详细指引,由相关企业发起并向全国范围的医药企业、器械企业发出倡议,引导行业企业自律合规。
第二,行业协会指导企业诚信合规文化建设。借鉴医药购销领域在华外资企业合规管理的经验,通过制定行业合规详细指南,对全国医药购销领域企业进行诚信合规文化建设提供指导。
第三,加强对企业合规管理培训。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合规培训,要求每个企业的高层到基层员工每年不得低于一定时间的合规培训。对重点环节要加强监管,每个从业人员都形成合规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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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合规-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