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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信息员【视频】“豪车天价赔偿案”反转!一审判赔1650万,终审改判赔11万,为何?-法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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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花了五百多万,
买回一辆全新尊贵版宾利慕尚汽车,
竟发现有维修记录,
你是会忍气吞声,还是暴跳如雷?
不知道你能不能忍住,
反正案件中的买主是没忍住!
一口气把官司打到最高院,
请求三倍价款,赔偿1650万,
本来一审是赢了官司,
可哪成想最高院却说——不构成欺诈李林金!
仅象征性判赔11万,
比交的诉讼费还少了20多万苏醒树。
赢了官司输了钱,
这大概是最典型不过了……
★ 事情是这样的 ★
2014年6月24日,杨代宝与新贵兴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新贵兴公司向杨代宝销售尊贵版宾利慕尚汽车一台,单价550万元,新贵兴公司保证所售车辆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期限按厂家规定”姜堰人才网。
2014年6月24日
一个月后,新贵兴公司从大众汽车销售公司提取车辆后发现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通过抛光打蜡清除了漆面损伤,因汽车右后窗帘存在异响,新贵兴公司更换了窗帘总成,维修操作均亦记载于车辆的维修记录中。
一个月后
完成汽车交付后,杨代宝通过网络查询到案涉车辆的前述处理、维修记录,遂将新贵兴公司在车辆交付之时未向其告知前述情形构成欺诈、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完成汽车交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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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诉讼
杨代宝提出请求:撤销《销售合同》帝王蝶,新贵兴公司退还购车款、购置税,支付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新贵兴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合同》应予撤销,且应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尹惠熙即1650万元。
二审法院(最高院)认为:综合本案陆冬雨,不存在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新贵公司亦无欺诈的主观故意,不应以车辆购置价格为基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酌定新贵兴公司向杨代宝赔偿11万元。
★ 乐乐普法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晋州天气预报,“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核心问题是,案涉车辆价值较高舆情信息员让梦飞起来,该类车辆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商品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消费需要”不应仅以车辆售价的高低作为判断标准,否则必然导致大量购买车辆的消费者被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障范围之外男体盛,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案不能举证证明案涉车辆直接作为生产经营工具使用,所以即使存在杨代宝将所购车辆同时用于商业接待的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应适用。


最高院认为九爪黄龙,即使经营者在缔约阶段对相关信息不知情,但在交付消费者之前已经知悉的,不予告知可构成欺诈。
01客观上
关于车辆漆面瑕疵:
对于新车在流通或存储环节产生的此类轻微瑕疵,通过轻微的手段进行消除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未予告知消费者不构成欺诈。
关于车辆窗帘问题:
从合同内容来看王爷请息怒,并未对与窗帘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南稳贰号,并不构成消费者的根本目的,合理的更换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
02主观上
首先:
在车辆交付之前,新贵兴公司将上述两处操作均如实予以记录,并即时上传至消费者可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
其次:
杨代宝向新贵兴公司签约订购车辆在先,新贵兴公司向大众汽车销售公司订购车辆在后,无证据证明新贵兴公司之前就已知悉前述问题的存在。
不过:
毕竟新贵公司未在交付前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最后法院酌定新贵兴公司赔偿11万元名福妻实。

即使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晓商品瑕疵,交付时仍有告知义务;确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影响缔约根本目的是重要考量因素。

周晓君
路漫·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先后获得扬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东南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2005年10月进入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工作,历经多岗位锻炼,在政府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邮箱:falele@lumanpinpai.com

轻松长知识,快乐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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